臺北地方法院今日針對前消防署長黃季敏等人貪污、洗錢、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宣判,北檢原求處黃季敏無期徒刑,合議庭最後數罪合併判處18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8年,並且須沒收不當得利2076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黃季敏的律師張靜認為,刑期判得太重,將提上訴。台北地檢署也說,待收到判決書以後,經檢察官研議,再決定是否提起上訴。
其餘被告還有時任副署長陳文龍,依偽造公文書罪,判刑1年、緩刑2年;實踐大學副教授、多案監造承包者金力鵬被依貪污治罪條例等,判12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逾570萬元沒收。
台灣國際標準電子公司因被告違法行為,在「建置案」及「維護案」中獲得違約金利得1億871萬元、提前領取工程款孳息1億1,933萬元,以及遞補順位而得承標案獲利348萬元,合計共2億3,152萬元,院方透過《刑法》沒收新規定,得向第三人追取不當得利,也全數沒收。
黃季敏2002年到2006年間,利用職務辦理「防災救難器材」9項標案,總經費高達1億2930萬元。黃季敏指定特殊規格標,要求下屬辦理,透過胞兄黃文宙找廠商投標。此外,檢調在2012年8月,從黃文宙電腦中搜出兩人過去的收賄紀錄,發現黃藉由採購9件救難器材時,把採購標案指定給相關合作的公司,由黃季敏收取6成賄賂款項,而黃文宙與其他得標公司拿取4成。
檢方事後又發現,2004年消防署辦理「防救災衛星通訊指揮車建置案」,黃季敏為了協助台標公司達成採購合約,逼退其他競標公司,圖利廠商1207萬元,檢方2013年5月向黃記敏追加起訴。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等人貪污、洗錢、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宣判,合議庭最後數罪合併判處18年有期徒刑。 圖 : 翻攝自Xuite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