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稱為「花蓮王」的無黨籍花蓮縣長傅崐萁,被控在2003年間擔任立委期間,涉及內線交易炒作合機電線電纜公司股票案,台中高分院今日(20)更二審宣判,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判處傅崐萁徒刑1年4月,減刑兩次,處徒刑8月,不法所得6300萬餘元沒收,全案仍可再上訴。

傅崐萁涉及內線交易炒作合機股票案,於2005年8月起訴至今,已纏訟12年之久,台中地院一審於2008年依違反證交法判處徒刑4年6月,併科5000萬元罰金,2010年台中高分院二審判處3年6月,併科罰金4000萬元,但被高等法院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審理期間,傅崐萁等人以1483萬元與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達成和解,因而獲減輕,於2014年改判他1年6月徒刑,並適用《減刑條例》減為9個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