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永豐金控涉及「三寶超貸案」、「鼎興詐貸案」等弊案,董事長何壽川昨(19)日遭收押禁見;金管會今(19)日也由主委李瑞倉宣布對「永豐金弊案」的行政處分;針對「三寶超貸案」,金管會認為違反「金控法」規定,解除何壽川於永豐金控董事職務、停止游國治擔任永豐金控總經理及董事職務6個月,並暫停永豐金控及子公司申請轉投資,至本案缺失完成改善為止。
根據金管會調查,永豐金控租賃子公司之海外子公司GC公司於2010年核准三寶集團負責人所擁有之境外公司短期放款6千萬美元,其中由永豐金香港財務公司參貸1千5百萬美元,資金用途是供該境外公司所投資之Star City公司取得處分上海不動產之主導權。
金管會也指出,永豐金控董事長何壽川為永豐餘投資控股公司主要股東,長期擔任永豐餘投資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永豐餘全球公司(YFY Global)唯一董事,對外行使職權並發生效力。Star City取得處分上海不動產之主導權後,YFY Global於2011年6月投資前述境外公司發行之「可交換公司債」,以取得未來處分上海不動產的潛在利益。
此外,YFY Global決定投資該可交換公司債的董事會議,竟是由何壽川「一人出席並決議通過」。另何壽川承認其配偶張杏如長期擔任Star City董事(2006.11-2012.6),且Star City也於2012年12月3日投資前述境外公司發行之可交換公司債,享有上述處分上海不動產之潛在利益。
據金管會調查,GC公司違反「授信5P審核原則」及內部控制制度,於2012年對三寶集團大幅提高融資額度近1億美元,之後陸續提高融資額度,致GC公司及永豐金控集團信用風險大增。金管會認為,永豐金控負責人對同時與該金控集團、本身轉投資之其他產業集團及本身關係人利益相關之案件,未適當迴避或保持明確分際,永豐金控亦未建立有效牽制監督機制,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金管會指出,何壽川擔任永豐金控董事長,對上述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之缺失未善盡督導責任,且本身未覈實申報利害關係人,對同時與永豐金控集團、本身轉投資之其他產業集團及本身關係人利益相關之案件,亦未保持明確分際,未落實法令遵循並產生利益衝突,嚴重減損對法令遵循之要求,難以期待其能繼續有效經營金融機構,為金融機構之健全經營為必要之處理。
金管會因此做出裁罰,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核處永豐金控應予糾正,且自處分生效日起暫停永豐金控及子公司申請轉投資,至本案缺失完成改善為止,並解除何壽川於永豐金控之董事職務,及停止未能有效督導、落實風險控管的游國治於永豐金控及其子公司執行總經理及董事職務6個月。
何壽川曾透過旗下永豐餘全球公司(YFY Global) 以 850 萬美元 (約新台幣 2.7 億元) 認購三寶集團旗下 Giant Crystal 公司所持有的 ST 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加上何壽川的妻子張杏如曾經在 ST 公司內擔任董事,讓檢調懷疑,這已經有違反利害關係人交易嫌疑。
黃國昌於臉書上指出,何壽川以「左手放貸、右手投資」的犯罪模式,把永豐金股東與存戶的錢,儼然當成是何壽川家族的「家族金庫」;針對金管會裁罰,黃國昌指出,解職的事由都是早就發現的違法情事,是個「遲來」的懲處管制作為,但還是比繼續消極縱容下去好。
此外,針對永豐金證券(亞洲)有限公司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登記以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身分,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依永豐金辦理所屬香港法人客戶開戶所附文件,揭示其唯一股東為「大陸企業」,金管會認「事實明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行政罰法」,對永豐金證券處以罰鍰60萬元。
另針對「輝山乳業股票融資案」,永豐金證券針對子公司「永豐金證券(亞洲)有限公司」違法接受陸資企業委託投資我國有價證券,金管會認為未落實對子公司法令遵循的監理;也對永豐金證券(亞洲)以「輝山乳業控股有限公司」股票為擔保品的「融資風險管理寬鬆」;此外,香港子公司於2016年4月至12月間也未執行「內部稽核」,未將106年度稽核計畫提報母公司。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對永豐金證券予以「警告」處分,並命令永豐金證券總經理葉黃杞停職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