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最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高雄市府裁處日月光1億餘元不當利得案,必須退還一事,高雄市府9日第二度表達立場,高雄市環保局列舉處分過程及日月光公司因102年的水汙染案停工被重處後,設置了中水回水廠,由未回收前每日排放水量15,895噸減少至回收後排放水量6,211噸。對於高院駁回高雄市府上訴,對高雄市府除表示尊重外,亦對法院未支持市府取締企業長期污染的決心深表遺憾。

環保局強調,日月光案後環保局採水污法最嚴厲之停工處分規定,以命該公司確實完成改善後同意復工,停工改善期間長達126天。同時也促成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最高刑度,致人於死者,可判無期徒刑、併科罰金3億元。工廠排放廢水如果沒有符合放流水標準,罰鍰也從之前的最高60萬元,提高到2000萬元。

環保局解釋說,日月光公司因102年的水汙染案停工後,設置中水回水廠,回收處理所屬K5、K7、K11廠之放流水,由未回收前每日排放水量15,895噸減少至回收後排放水量6,211噸,亦自行承諾降低放流水質標準;化學需氧量由100mg/L降至80mg/L以下、銅3mg/L降至1.8mg/L以下、鎳1mg/L降至0.6mg/L以下,促使後勁溪流域整體水質污染負荷減量。

102年日月光重金屬汙染後勁溪,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裁罰日月光是根據96年至102年間環保局共70次的稽查結果,其中6次K7廠放流水違反排放標準,因此認定裁罰期間過長及裁罰計算基礎錯誤,故判決日月光勝訴,應由高雄市府另為適法處分。故該公司違規事實明確,只是市府與法院計算見解不同。市府後續將於收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後依其判決理由,針對日月光在發現污染情況後,該停工未停工,以及其工廠廢水處理功能不足,延伸超排放所產生的積極商業利益,重新計算裁罰。

環保局於102年10月1日查獲日月光公司K7廠排放大量高濃度有害健康物質鎳0強酸性廢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情節重大,因此勒令K7廠產出重金屬鎳之晶圓製造程序停工,並依未妥善處理廢(污)水及污泥之費用所獲不當利益加重處分罰鍰1億2百多萬元。

日月光案後環保局採水污法最嚴厲之停工處分規定,以命該公司確實完成改善後同意復工,停工改善期間長達126天。同時也促成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最高刑度,致人於死者可判無期徒刑、併科罰金3億元。工廠排放廢水如果沒有符合放流水標準,罰鍰也從之前的最高60萬元,提高到2000萬元。

2014日月光排放重金屬廢水染紅後勁溪,地球公民基金會製作-守護後勁溪 全民稽核日月光完整報導,還質疑高雄市府輕罰縱放。

2014年日月光排放重金屬廢水染橘後勁溪,<看見台灣>紀錄片導演齊伯林2014年空拍高雄後勁溪遭日月光排放汙水染橘的溪水。   圖:台灣阿布公司提供(資料照片)

2014年日月光排放重金屬廢水染橘後勁溪,地球公民基金會製作-守護後勁溪 全民稽核日月光完整報導,還質疑高雄市府輕罰縱放。地球公民基金會要求日月光立即停工。   圖:取自地球公民基金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