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8年前的莫拉克風災,造成小林村遭土石流滅村、462人罹難的慘劇,倖存的村民與罹難者家屬認為高雄市政府等機關未執行撤離,提告求國賠5.9億餘元,但一、二審判決皆認為天災過大,預定避難處所也遭掩埋,而判災民全部敗訴,但最高法院認為,村長與區公所當時並未嚴格執行強制撤離,似乎並非毫無過失,今(7)天將其中15位災民求償的部分,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其餘123位災民則維持原判決定讞。

小林村滅村慘劇發生於2009年8月9日上午,由於前一晚的超大豪雨造成村莊東北方的獻肚山嚴重崩塌,土石流瞬間淹沒村內100多戶民宅,國小、派出所與衛生所也都被掩埋,共462人罹難。

由於死者家屬與倖存村民懷疑曾文水庫越域引水工程炸山可能是釀災元兇,但是,缺乏足夠證據,但當時高雄縣政府(已改制高雄市政府)防災中心在事發前,共對甲仙區公所發布土石流黃色與紅色警戒8次,甲仙區公所卻沒依規定強制撤離小林村民,災民據此提告要求高雄市府及甲仙區公所國賠共5.9億餘元。

但法官認為,獻肚山過去從無大規模崩塌的紀錄,學者也表示目前科技無法預測山崩,再加上當時被擬定為避難處所的小林國小也遭土石掩埋,即使撤離也難以免災難發生,因此,一、二審都判災民敗訴。

小林村災民再上訴最高院,要求發回更審,或由最高院開庭辯論審理。而最高院認為,該案的求償災民中,有15人的罹難家屬住在土石流潛勢區,當時因為村長拒絕執行強制撤離,而不幸喪生,因此,應由高雄市府舉證其死傷並非因為村長的決定導致,僅將這部分情節發回更審,但其餘123位災民求償部分,則維持敗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