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交通部部長郭瑤琪涉犯貪污罪被法院判刑8年定讞,2014年入監服刑,後來因為罹癌保外就醫,郭瑤琪認為遭冤判,去年9月向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被駁回;今年4月,監察院調查報告呼籲,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檢今(24)日發布新聞稿表示,此案已於523日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表示,依最高法院97 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非常上訴」對於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所設非常救濟程序,以統一法令之適用為主要目的。所謂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指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的重要性,即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或對於法之續造有重要意義者而言。郭瑤琪案件非常上訴之提起,即是根據這個意旨辦理。

最高檢表示,聲請人郭瑤琪在歷次審理中,否認收受賄款美金2萬元,甚而質疑賄賂罪對價關係之認定。最高檢認為,有鑑於各級法院歷來的判例或判決,對於收受賄賂罪之成立,就特定行為與財物交付上對價關係之認定,大概可分為三說。一說,有重於行收賄者,主觀上具有行賄、收賄之意思而交付財物之主觀說;有偏於受賄者只須所收受之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成立之客觀說;有採取折衷觀點,兼衡行為人主觀之認知,與客觀因素,綜合判斷有無對價關係之折衷說。

最高檢表示,見諸法院實務判決,遇案不同,言人人殊,莫衷一是,此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自有加以闡釋釐清之急切,合乎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揭櫫之意旨,乃提起非常上訴,期能一槌定音,永矢咸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