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24)日下午解釋禁止同性婚姻是否違憲,經過討論,由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宣告,現行《民法》親屬編第二章婚姻部分為違憲,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表示,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同性婚姻釋憲案在今(24)日16時宣佈釋憲案結果。這起釋憲案起源於「臺灣第一位出櫃的男同志」祈家威先生想與伴侶結婚,十幾年下來多次申請釋憲未果,終於在去年透過與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的合作下,再次聲請釋憲,並於今年3月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

以下為同性婚姻釋憲案解釋全文: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