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今天發布有關休息日的2個函釋,當中提到休息日加班,勞工可以選擇補休不拿加班費,但換補休標準、期限以及屆期未休完該如何處理,則由勞資雙方協商。

一例一休上路以來爭議不斷,勞動部也不斷透過施行細則或相關函釋,希望可以解決相關問題。

勞動部今天發布的有關休息日加班費換取補休的函釋中,提到勞工換補休並無違法,但應在不損及勞工權益跟影響雇主人力因應的前提下,就補休標準、補休期限跟屆期未休完的時數如何處置做約定。

也就是說,勞工換取補休的標準是要做1給1或做1給4、補休期限跟屆期未休完該如何處理,都由勞資協商決定。

另外,勞動部也認為如果勞工沒有補休的意思,雇主仍應依法給付休息日加班費,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勞工僅能選擇補休,否則就是違法。如果勞資雙方有爭議,也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