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國發會擬具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其中,港澳地區專業人才也適用,但中國則被排除在外。同時,開放外國專業人才申請「尋職停留簽證」,而就讀國外大學校院之外國籍學生或畢業不超過2年之外國籍畢業生,經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也可以到台灣從事長期停留實習活動。

行政院長林全表示,該草案是非常重要的立法草案,因為人才是國家競爭優勢的關鍵,如何吸引外籍專業人才來台,同時提升整體人才素質,是重要的工作。因此,大幅鬆綁居留限制,改善外籍專業人士在台居留、工作及生活的便利性,將有助於延攬、留用國際優秀人才。請國發會及相關部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林全指出,此次對於原先外籍專業人士進入台灣的規範未做太多的改變,主要是解決其在台居留、工作及生活的合理性,將來可進一步思考檢討及放寬來台有關的門檻,這也是此次立法的精神。

國發會表示,為了延攬及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台從事專業工作及生活,填補國內人才及技術缺口,協助我國企業國際化布局,並引領產業發展及國內技術進步,帶動國人國際觀視野及就業機會,進而促進經濟朝高科技、高附加價值方向轉型。在不改變外籍專業人才來台的工作資格及審查的標準原則下,放寬其簽證、居留、保險及退休等待遇,讓台灣的工作環境更友善,因此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並將外國專業人才分為3類,其中,有「外國專業人才」指的是,得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另有「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前款外國專業人才中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者。第3類則是「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指的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3項第2款所定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該草案要點包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如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得申請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就業金卡。如果是藝術工作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藝術工作。 

至於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其聘僱許可期間與居留證有效期間、租稅優惠及直系尊親屬申請停留等優惠措施。前項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為5年;期滿有繼續居留之必要者,得於居留期限屆滿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5年,不受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之限制。

在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者,於首次符合在我國居留滿183日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200萬元之課稅年度起算3年內,半數免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而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或永久居留者,其直系尊親屬得向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申請核發1年效期、多次入國、停留期限6個月及未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期滿有繼續停留之必要者,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並得免出國,每次總停留期間最長為1年,不受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條第七款不得逾六個月之限制。

若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已取得永久居留許可者,為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對象;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申請永久居留;其符合一定條件之成年子女得申請在我國工作。若外國專業人才受聘僱擔任我國公立學校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教師之退休保障。

另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為保險對象,不受6個月等待期限制。

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本人申請永久居留。但若取得永久居留許可,出國5年以上未曾入國者,將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及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