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宅王」張彥文當街砍死前女友,台灣高等法院法官考量張男與被害家屬和解、無前科素行非惡等狀況,今天改判張男有期徒刑21年6月、褫奪公權6年,全案可上訴。

另外,張男涉犯強制罪、侵入住宅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等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這起案件源於張男懷疑前女友變心,在民國103年9月22日早上,到她住處外埋伏;張男見到前女友時,表達希望復合的意願,但未被理會,因此當街拿刀砍殺被害人47刀致死,還脫褲親吻其下體,路人發現後報警。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當時的判決指出,審酌相關事證,加上張男坦承犯行等情況,認為他非全無教化可能性,沒有判處極刑的必要,因此依殺人等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上訴,高院多次開庭審理此案;法官調查,張男在事發前1週,與友人反覆訴說與被害人間的相處情形、自己失落難過的心情,一再表示對於過去交往時光之眷念,足見張確實深受感情所困,難以自拔。

然而,被害女子的身上有47處刀傷,法官認為,張男做出的暴怒攻擊殺人舉動,非具有嚴重的反社會人格,而經鑑定報告判斷,張男未來再犯暴力殺人的風險低。高院也考量張男與被害者家屬於105年8月以新台幣1145萬元和解(不含犯罪被害補償金所支付部分),加上他無前科,素行非惡,兼衡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的刺激、手段等,做出以下判決。高院表示,張男觸犯的殺人罪、強制性交罪(2罪)與污辱屍體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褫奪公權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