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縣長黃健庭被控擔任立委期間,收取藥商賄賂,被依貪污等罪起訴,求刑10年。先前一審法院認定其犯行不構成貪污罪,僅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判刑6個月。29日高等法院二審,違反商會法部分改判5個月,貪污部分仍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台東縣長黃健庭被控11年前擔任立委時,接受藥商逾200萬元回扣,利用立委職權,向當時的退輔會遊說採購美時公司特定藥品,並遊說衛生署與健保局提高藥價。同時,製作不實憑證幫助美時公司逃稅,被依貪污等罪起訴,求刑10年。

一審時法官認為,根據檢察官的舉證,不足以證明黃健庭曾向退輔會施壓,且遊說並非立委職務,因此貪污罪並不成立。而涉嫌以不法途徑幫助他人逃稅部分,法官認為事證明確,且逃稅嚴重影響國家稅務的公平性,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判刑6個月,全案可上訴。

黃健庭不服一審結果上訴後,29日高等法院宣判二審結果。貪污罪部分仍維持原判,黃依然無罪。至於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則由原本判刑6個月,改判5個月,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繼續上訴。

對於二審結果,黃健庭則表示,感謝法官在貪污部分還他清白,違反商會法部分雖減刑1個月,但自認無罪,因此對判決感到失望。另外,他也說,待收到判決書後,會決定是否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