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汽車駕駛未注意後方來車,不當開啟車門而導致肇事違規,未來將會開罰。立法院1日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增訂汽車未依規定開車門肇事,最高將處以3600元行政罰款。

提案委員國民黨立委柯志恩表示,根據統計,民國101年到105年因為開車肇事導致死傷總共1萬3千多件,死亡人數更高達22人,受傷人數達1萬6525人,平均每天都會有25人因為駕駛開車門不當導致受傷的案例。然而,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臨停或停車開、關車門,未注意行人及其他車輛,除非有人受傷,否則不當開車門的駕駛是「完全沒有罰則」。

柯志恩說,有鑒於不當開車門案例屢見不鮮,因此提案修法,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汽車開關車門肇事罰則。但如果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車代駕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關車門而肇事,則處罰乘客。

柯志恩強調,此次修法的重點在於,肇事未必要有人傷亡,只要不當開車門肇事就達到處罰的條件,若進一步使人受傷、死亡,該負得賠償跟刑事責任還是得負責,希望修法後所有駕駛人在開車門前,能多注意後方來車,降低肇事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