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化彰化廠3座汽電共生設備於9月底操作許可證照到期,被迫停工,台化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希望可以暫時延展3座設備的許可。經法院審理後,1日以沒有具體證據為由,裁定全數駁回。

台化彰化廠的3座汽電共生鍋爐設備操作許可證在9月底到期,9月29日申請延展遭到駁回後被迫停工,台化質疑彰化縣政府刁難,憤而向環保署提出訴願。同時,也針對3套汽電共生設備M16、M17及M22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聲請為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要求暫時延展3座設備的許可。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於11月1日發布審理結果,台化的3件聲請假處分案均遭到駁回。法院說明,台化提出員工失業、營運接單重大損失,以及二氧化硫外洩可能引發爆炸的「公共安全疑慮」等主張,都是屬於停機後「可能」發生的損害或危險,並沒有提出具體的證據說明疑慮。而且自9月底停止營運至今,並沒有發生被迫關廠及影響公共安全的狀況發生。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台化彰化廠早就知道9月28日許可證就會到期,相關時程及成本都可以提早準備及預估,許可延展未獲許可的損害,並不足以構成「重大之損害」。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表示,就算退一步說,3套汽電共生設備停工之後,無法生產的電力及蒸汽部分,可以用購電或是購買燃電加熱器、小型蒸汽鍋爐活其他替代方式繼續生產。並不會導致如台化所說的應變不及等重大損害及迫切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