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女女職場的性騷擾成案!新北市政府勞工局31日公布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的名單,遠雄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未積極處置「女性對女性的騷擾」,因此遭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各遭裁罰10萬元。

遠雄回應,遠雄都已經核訂公告兩性工作平等法,並有相關委員會的組織,在宣導上有所不足,讓同仁不知道有這樣的機制,未來會全面公告並進行教育的訓練;此外,本案不是收到函文才進行,人事單位在收到當事人的申訴就有進行,但雙方當事人本來就是舊識,內部必須兼顧人情且更加審慎嚴謹,基於保護雙方的隱私,尊重勞工局的裁定,也已加強公司內部法令宣導與教育訓練。

勞工局表示,遭開罰的遠雄流通僱用勞工人數逾30人,不但未依法制定性騷擾防治的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且在知悉員工性騷擾的情事後,認為雖有不當的肢體碰觸、跟蹤回家,及透過紙條、電話、簡訊、郵件與通訊軟體,表達「沒有你我要怎麼上班」、「沒有你我會孤單寂寞」等愛慕的內容,但屬女性對女性的騷擾,並非性騷擾,因而輕忽、未積極的處置。

勞工局說,申訴人忍無可忍的第3次向主管反映,並向社會局提起性騷擾事件的申訴後,遠雄流通在社會局去函後,才指派人事的襄理單獨調查;勞工局後續受理就業歧視的申訴,認為遠雄流通知悉性騷擾事件後所採取的行動,僅於事件真相的釐清,對於性騷擾行為的糾正,及申請人安全、友善工作場所的維護,皆無助益,有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的意旨

勞工局指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的規定,事業單位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的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不論僱用員工人數是否達30人以上,雇主在知悉職場發生性騷擾的情事後,一定要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以防治性騷擾行為再次發生;未來將持續加強法令的宣導,強化勞工朋友的權利意識,以維護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