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6日傍晚召開記者會,宣布經過調查發現前苗栗縣長劉政鴻掏空縣府財政,且違法留用中央政府對該府所轄鄉鎮(市)公所的災害補助款高達2.10億餘元,迄今年5月為止僅轉撥571萬餘元,除了造成鄉鎮(市)公所財務運作窘境,亦有危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之虞,有嚴重違失,因此依法提案彈劾

苗栗縣政府去年初驚爆無法如期支付廠商工程款及延緩發放員工薪資的財務危機,新任縣長徐耀昌數次北上要求行政院協助解決財務周轉問題。該案經由民眾陳情,監察委員劉德勳及高鳳仙立案調查後,監察院6日通過對前縣長劉政鴻的彈劾案,希望能促請各地方政府正視預算編列執行及債務舉借的問題,以避免現存的地方公債問題持續惡化。

監委劉德勳及高鳳仙表示,調查發現劉政鴻所涉違失,包括:劉政鴻無視民國95年苗栗縣政府短期公共債務比率31.55%,曾逾越法定債限,財政狀況已明顯惡化的事實,自97年起大幅擴張歲出,97年至103年間歲入歲出短絀金額合計高達新台幣361.75億元。100年初,苗栗縣政府公共債務大幅超限時,不僅未積極清理債務,竟與金融機構改訂契約將透支額度由70億元提高至80億元,且於101年1月大幅舉借債務67億元,致使縣府的公共債務餘額於101年底增加為397.34億元,於102年底再增加為401.59億元,103年雖降為398.1億元,但仍大幅逾越法定債限,且違反逾債限不得再舉借之規定。

監院調查指出,為了造成預算平衡的假象,還違法要求所屬虛列鉅額無上級核定文號的補助收入預算,96年至103年間虛列無中央核定文號之補助收入預算共計510.22億元,事後實現數僅27.11億元,並將虛假平衡預算案送請苗栗縣議會審議,該縣議會也怠於監督,未核實審核。前述虛列收入預算違失,雖經中央主計機關多次要求改進,劉政鴻仍執意為之,未確實依要求改進。嗣因歲入不敷歲出,造成鉅額財政短絀,大舉調借縣府轄下基金專戶之資金支應縣庫調度,至103年底調借未還金額高達147.76億元,再因舉債超過法定債限,也無法再以基金專戶之資金支應縣庫調借,於104年初爆發延遲發放員工薪資及無力支付廠商工程款項,遭聲請支付命令之財政危機,惟仍無法支付廠商應付憑單,經財政部協調銀行建置融資調度平台,由廠商將縣府債權讓與台灣銀行,始能取得工程款項之96%,惟廠商需以工程款項之4%自行負擔利息費用,損及民眾權益,嚴重戕害苗栗縣政府形象。

此外,劉政鴻還違法留用中央政府對該府所轄鄉鎮(市)公所之災害補助款高達2.10億餘元,迄105年5月止僅轉撥571萬餘元,除了造成鄉鎮(市)公所財務運作窘境,亦有危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之虞,核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