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發言人童振源29日在院會後記者會表示,行政院會已通過法務部擬具的《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公務人員收賄的罰金,明定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從現行的1萬元提高到罰金400萬。 

法務部表示,由於刑法增訂「沒收」專章,擴大犯罪不法所得沒收範圍,新制在今年7月1日上路,為配合沒收新制的上路,因此修正不合時宜的罰金刑責,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送立院審議。 

修正草案明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的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除了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從現行5千元,修改提高到70萬元。 

草案也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的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而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罰金額度則增加400倍,從現行的1萬元,提高為400萬元以下,至於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罰金從原本3千元提高到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