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Hydis是台灣永豐餘集團分公司,在去年關廠後,Hydis工會幹部李相穆等8人去年來台,在永豐餘公司前靜坐並絕食抗議,希望向資方爭取協商機會,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處分8人,並於去年6月10日強制驅逐出境,關廠工人在台灣人權團體的協助下提出行政訴訟,要求移民署撤銷禁止入境處分,並賠償8人各10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日上午宣判,Hydis工人等8人敗訴。

 「原告之訴駁回,上訴費用由原告負擔」,台灣高等行政法院(簡稱:北高行)11日上午簡短宣讀韓國Hydis關廠工人敗訴的主文,前後約莫3分鐘,台灣人權促進會隨即發布「踐踏Hydis關廠工人訴訟權,判決淪為移民署橡皮圖章」聲明,指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罔顧Hydis工人希望訴訟期間暫解國境管制,來台行使原告享有的訴訟權。

台權會表示,台灣永豐餘集團在韓國設置的Hydis關廠後,去年5月25日,有8位韓國Hydis關廠工人來台尋求勞資協商,卻反遭移民署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為由強制驅逐出境,但台北地方法院早已裁定撤銷此法之處分(104年度北秩聲字第24號),移民署的主張頓失基礎,韓國Hydis關廠工人因此向北高行提出行政訴訟,訴求移民署的處分違法。

台權會強調,韓國Hydis工人身為訴訟原告,不斷爭取親自來台到庭說明的意願,北高行卻以「得以書狀為之」、「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為由,將韓國Hydis工人拒於國門之外,否定原告的「在場權」。

此外,台權會在聲明中提及,移民署明知《社違法》的處分基礎盡失,卻改以《入出國及移民法》中「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以及「從事與停留目的不符之活動」2項概括條款,拒絕韓國Hydis工人來台,但Hydis工人來台期間,行使集會遊行權的過程中,並沒有出現暴力行為,應受《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和平集會之權利」的保障,但移民署徹夜偵訊後,隔日就驅逐Hydis工人的手段,明顯違法該公約之精神。

台權會與台灣聲援Hydis工人連線11日共同譴責,移民署明知行政處分早已違法,卻仍強詞奪理,而行政法院作為檢視行政權是否濫權失當之裁判機關,卻無法保障原告最基本的訴訟權益,棄守司法者捍衛正當法律程序的義務,可謂失格,台權會將討論是否要繼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