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日下午舉行記者會指出,為配合推動社會住宅政策,依住宅法規定,內政部擬定住宅政策和全國性住宅計畫,國有財產署提供適合的國有土地,配合地方政府興辦社會住宅。自2012年12月實施「整體住宅政策實施方案」迄今,在57處國有土地和房地中,已有16處完成撥用。

財政部國產署主任秘書王彩葉說明,目前已篩選57處國有土地和房地提供各縣市政府興辦社會住宅,面積共41.27公頃,已撥用的16處國有土地中,有15處分別位於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桃園市及台東縣,面積共11.42公頃,另1處配合都市更新的國有房地則位於新北市三重區集美段共7戶。

王彩葉表示,地方政府取得土地興建社會住宅,經國產署經管的土地目前均無償撥用,但若是其他機關所屬土地,如國防部眷村改建土地、台鐵局事業資產,則依現行規定辦理有償撥用。

在國有土地撥用限期方面,王彩葉指出,依據《國有財產法》第39條規定,若超過1年未建築,將會廢止撥用,但仍會考量政府預算編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