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5日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第7條條文修正案。為配合7月1日施行刑法沒收新制,未來對於組織犯罪亦適用,檢察官可在必要時扣押犯嫌、被告或第三人的財產、債權,這樣的扣押還具有禁止處分的效力。

為了落實任何人皆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的原則,立法院院會5日三讀修正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把詐欺犯定位為組織犯罪,詐欺所得除了應發還被害人外,應予沒收。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其參加之組織所有財產,除了應發還被害人外,應予沒收。參加組織後取得的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亦同。另外,由於刑法沒收新制,有關沒收、追繳、抵償已修正為非從刑,因此,此次修法也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中,有關追繳、追徵等文字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