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營建署長、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被控收賄案,最高法院21日下午審結,認定葉世文在林口A7合宜住宅案向遠雄集團收賄,依貪污罪判7年有期徒刑定讞。至於八德合宜住宅案、新竹眷改案、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最高法院則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葉世文涉嫌在林口A7合宜住宅案向遠雄集團董事長趙藤雄索賄3000萬元,得手2000萬元,最高法院21日依貪污罪判7年有期徒刑定讞。

至於八德合宜住宅案、新竹眷改案、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二審時,高等法院在趙藤雄翻供時認定葉世文有罪,卻沒有給葉世文交互詰問的機會,侵害葉世文的詰問權。

另外,二審判葉世文罰金1000萬元,又沒收他犯罪所得2000萬元,不符合罪行相當原則,因此最高法院將判決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