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捷運綠線預計107年底試營運,市府計畫自籌經費成立軌道基金,並擬訂基金「辦法」送議會審議,但25日遭部分議員批評市府便宜行事,多位議員主張70多億元的基金應該更嚴謹以「自治條例」規範,不該以「辦法」便宜行事,因此予以擱置。

台中市交通局長王義川表示,台中現有軌道運輸計畫中,除了捷運綠線外,還有大台中山手線、雙港輕軌、捷運藍線、整體捷運路網等計畫,為了有效利用土地資源及促進地區發展,市府依據「大眾捷運法」第7條規定,辦理捷運綠線、場站土地開發,因此訂定「台中市軌道系統場站及其毗鄰地區土地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希望自償攤還成本後,將每年盈餘收益再投入新的軌道運輸建設。

但無黨籍議員張立傑在25日的二讀會上說明,台中市農業局要成立「農業發展基金」,只有4千萬元,就以「農業發展基金自治條例」送議會審議,高達70多億元的軌道基金,只以「基金辦法」送議會審議,兩者相差太大。他表示,議會不是不讓市府成立這個基金,而是以更嚴謹的態度監督,所以,在財政委員會將此辦法擱置,請市府擬訂軌道基金自治條例再送議會審議。

對此,市長林佳龍指出,北、高2市類似基金都是用「辦法」規範,如果台中市用「自治條例」是全國首創,市府沒有前例參考,請議會斟酌。

曾任法官與律師的議員朱元宏則表示,議會是在幫市府解套,並不是不讓市府成立這個基金。根據預算法必須依法律或有自治條例的項目才能追加減預算,如果市府僅以軌道基金辦法實施,未來無法辦追加減預算。朱元宏說,市府法制局長曾指出,重要事項應該設自治條例;軌道發展基金是重要事項,更何況這筆基金高達70多億元,理應設置自治條例。

國民黨議員楊正中也表示,根據地制法第28條,軌道基金辦法應該提升到軌道基金自治條例的法律位階,因為這筆基金會牽渉到人民的權力,向人民收取運輸費用,不以自治條例設置基金,市府方便行事,無法保障人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