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7日下午審查《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雖然會中朝野立委及行政單位都同意要放寬集會遊行的權利,不過,由於修法涉及體制改革,且尚有立委提案需併案審查,最後僅將法條名稱改為《集會遊行保障法》,以及刪除「為維持社會秩序」條文後,其餘條文皆保留、擇期再審。 

立法院17日排定審查《集遊法》修正草案,詢答時,朝野立委都同意,要保障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現行管制必須放寬,由申請許可制改為報備制,並依大法官釋字718號解釋,增訂「偶發、緊急性集會不需報備」條款,而民進黨立委林淑芬雖提案廢止集會遊行法,不過,在內政部傾向依政院版修法,以保障集會遊行者的權利,而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表態支持民進黨立委鄭麗君修法版本的情況下,委員會便往修法方向處理。

不過,由於鄭麗君版本的集會遊行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政院版的警察分局不同,內政委員會輪值召委陳其邁裁示,由於修法涉及體制上改革,加上仍有陳亭妃修法版本要送進委員會併案審查,最後僅將《集會遊行法》名稱改為《集會遊行保障法》,並把第1條「為積極落實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中的「維持社會秩序」刪除後,其餘條文皆保留、擇期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