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長賴清德因議長李全教涉及賄選一事,一度拒絕進入議會列席備詢,遭到監察院彈劾並移送公懲會議處,公懲會30日下午認定,賴清德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決議記申誡乙次。

公懲會決議文指出,台南市長賴清德在台南市議會第2屆第1次、第2次臨時會、第2屆第1次定期會期間,經議會合法通知,仍拒不列席議會,未能遵守地制法48條規定,違反法定列席義務;此外,亦違反地方制度法第49條之規定,要求公務員應謹慎,及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故議決予以申誡之懲戒處分。

公懲會並指出,其執議長個人涉及刑案,已遭起訴,不應該成為主持議事為由,並無從解免其應列席議會定期會之法定義務,亦非賴清德得以免於列席議會臨時會之正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