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德籍青年何丹霖曾透過台灣國際青年文化交流協會申請來台當義工,民國102年想訪台,遭移民署以參加過未申請過的反核活動為由拒絕入境,同時禁止來台3年。何丹霖事後申請國賠,台北地院30日二審判決移民署需賠何丹霖機票加精神損失共12萬5千元。
何丹霖曾在民國99年申請來台擔任社會服務義工,102年初再度來台拜訪朋友,未料,何男在同年3月再度來台時,卻在桃園機場被移民署以曾參加未申請的反核活動為由,拒絕入境,當晚即遭遣返。
何丹霖不滿移民署沒有任何證據即隨意遣返,決定訴請國賠機票及精神賠償。台北簡易庭一審判決移民署需賠償何男2萬5千元機票費,雙方均不服上訴。
事後,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移民署的情資有誤,無法證明何男有無參加過反核活動,且移民署事後也撤銷何男的禁止入境處分,顯然在行政上有所疏失。台北地院30日二審判決,移民署除了應賠償何男的機票2萬5千元外,還需賠償精神損失10萬元,全案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