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認為,前總統陳水扁如果不服不准保外就醫的聲請,得向法院聲請救濟一事,台灣高等法院今(12)日在陳水扁提出對於法務部裁示異議聲請後做出決定,關於陳水扁保外醫治之審核及許可與否決定,是屬法務部之行政處分。陳水扁若不服該處分,應循行政爭訟途徑救濟之;因此,駁回陳水扁異議聲請。

針對陳水扁聲請保外就醫一事,法務部10月28日做出法矯字第10301077920號函指出,陳水扁固罹有神經內科及精神科疾患,但經綜合評估健康狀況,尚非在監內無法為適當治療之程度,且台中監獄提供的醫療服務及生活照顧更優於居家療養,認定該聲請不符監獄行刑法第58條之規定,駁回扁保外醫治聲請。

法務部認為,陳水扁如有不服處分,可向法院聲明異議;隨後,陳水扁也向法院提出聲請。對此,高院則於今天下午駁回扁的異議聲請。

高院認為,法務部矯正署處務規程第9條第4款明定,收容人疾病、死亡與保外醫治之監督及審核,都屬矯正醫療組掌理事項;又主管機關法務部依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7項規定訂定之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第4條、第5條,也規範監獄得報請法務部廢止保外醫治許可之,更可見保外醫治之審查、准否,應屬法務部之執掌。

高院表示,關於陳水扁保外醫治之審核及許可與否決定,是屬法務部之行政處分。陳水扁若不服該處分,應循行政爭訟途徑救濟之,高院無從就法務部之行政處分為撤銷與否之裁定。法務部建議聲明異議人參酌司法院第653號、第681號解釋意旨,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等語,應有所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