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9)日明確認定,反服貿運動性質屬於政治活動,相關團體如果是為了從事反服貿運動而募款,須符合政治獻金法的規定。至於這此次個別團體的募款行為,有無構成違反政治獻金法的規定?內政部說,由於募款活動的態樣不一,應視該募款團體的性質、募款目的以及有無公益勸募條例之適用等而定,分別由各主管機關查處。不過,有關政治獻金法所定的裁罰機關是監察院,該院將會注意個案的具體事實,依法研處。

內政部指出,近日有部分團體發起募款活動,但針對政治活動所進行的募款,必須受政治獻金法的規範,該法第5條規定,個人或團體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依據前述規定,財團法人或政黨、政治團體以外的公益社團法人,不得為從事特定政治相關活動,公開對大眾進行募款或接受捐贈,內政部呼籲,民眾或團體應該注意相關法律規定,避免觸法。

另據內政部表示,依照政治獻金法第2條規定,政治獻金是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的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服務並不包括在內。

內政部也強調,政治獻金法第10條規定,依據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成立的政黨、許可設立的政治團體,應該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報受理申報機關監察院許可後,才可以收受政治獻金。第5條以外的團體如果是為了特定政治活動,公開向大眾募款或接受捐贈,依該法第27條規定,將按其收受金額處2倍的罰鍰;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將予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