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彈劾檢察總長黃世銘提案昨(28)日遭審查委員否決,提案監委洪德旋、吳豐山兩人今日表示,依據「監察法」第10條,「彈劾案經審查認為不成立,而提案委員有異議時,應即將該彈劾案另付其他監察委員9人以上審查,為最後之決定。」他們將依循此項規定,參酌各方指教,詳為研議後,於近日作成決定。

洪德旋、吳豐山今日針對黃世銘彈劾案發表三點聲明指出,依據「監察法」第13條,彈劾案未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不得對外宣洩。對本彈劾案第一次審查結果被宣洩於外,他們深感遺憾。

他們表示,關於媒體界不斷詢問是否二次提案?依據「監察法」第10條,「彈劾案經審查認為不成立,而提案委員有異議時,應即將該彈劾案另付其他監察委員9人以上審查,為最後之決定。」他們將依循此項規定,參酌各方指教,詳為研議後,於近日作成決定。

他們指出,彈劾案成立與不成立,都是審查委員多數意志之表達,因此本彈劾案最後成立或不成立,他們都尊重。

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彈劾案經審查會審查決定後應於三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提案委員。提案委員對於審查不成立之案件有異議時,應於十日內提出之,並由監察業務處通知其他委員舉行再審查會。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