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今(29)天發布新聞稿澄清指出,特偵組是於今年5月15日,檢具事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102年度聲監字第527號),自今年5月16日始據以對0972630235電話執行通訊監察。後經執行通訊監察後,因係節費電話執行通訊監察機關,無法執行通訊監察,完全沒有任何通話內容,故屆期即6/14即未再續行聲請通訊監察,非媒體報導所稱之「監聽立院4個月」。
另外,特偵組也澄清說明指出,造成前述誤解的原因係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官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5條規定通知受監察人時,將0938******號(執行通訊監察間自102年5月16日起迄同年9月5日)與0972******號電話併列,致受監察人有所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