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法院18日作出一項重要裁定,認為在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按「讚」(Like),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受到美國憲法保護。此案源於維吉尼亞州1名獄警聲稱,他因為行使言論自由權,在上司警長選戰對手的臉書上按讚而遭到解僱。這項判決受到律師界的普遍重視。

維吉尼亞州里契蒙(Richmond)的聯邦上訴法院在81頁的判決書中指出,「他的行為具有言論的資格」,整體而言,在政治候選人的競選網頁上按讚,是藉由聯結了用戶和網頁,傳達了用戶對這名候選人的贊同及其活動的支持。」上訴法院將此案退回下級法院重新審理。

美國維吉尼亞州獄警卡特(Danny Carter)把上司選戰對手的照片,貼在個人臉書網頁,並連結這名競爭者的網站。不過,漢普頓警長羅伯茲(B.J. Roberts)2009年贏得連任後,將卡特與另外5名前工作人員開除,他們因此狀告羅伯茲,並聲稱,羅伯茲以他們支持亞當斯為由進行報復,違反他們主張的政治立場、以及就公眾關心議題以市民身分發言的權利。

此案的爭論焦點,在於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是否保護支持某人、想法或產品的線上一次性點擊。維吉尼亞州美國地方法院法官傑克森(Raymond Jackson),在去年4月駁回這項訴訟,否決原告所主張的第一修正案權利。

支持按讚應受到保護的言論的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ACLU)和臉書(facebook),都主張在臉書上按讚將傳達出明確的訊息,一個受到數以百萬計臉書用戶和非臉書用戶所承認的訊息,而且是受到憲法保護的言論和表達的象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