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今(28)日邀中央及地方相關單位討論公務人員酒駕的行政責任,並做成決議指出,公務員酒駕肇事情節嚴重者,最重予以1次記2大過免職。至於酒駕者的直屬上司是否要連坐處分,人事總處表示,警察及軍人如發生酒駕,依現行相關規範已有課予主管人員考核監督不周的行政責任,公務員部分,則由各機關自行審酌,是否比照軍、警連坐處分。
人事行政總處表示,近來公務人員酒後駕車肇事造成社會輿論關注,嚴重損害政府形象,為徹底杜絕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的危險行為,並貫徹政府嚴懲的決心,針對公務人員酒後駕車之行政懲處規範,今天邀請銓敘部、內政部警政署及中央與地方各主管機關開會研商達成初步共識,各機關除應落實平時宣導教育及督導外,對於公務人員發生酒駕行為,將視個案情節予以最嚴厲處分。
為使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酒駕行為之懲處能有統一遵循標準,人事行政總處將研定建議懲處基準,並於簽奉行政院核定後,通函各機關據以實施,相關規範重點如下:
1、公務人員如酒駕肇事者,視個案情節予以嚴處,最重予以1次記2大過免職。
2、公務人員如有酒駕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訂的酒精濃度標準及個案情節,予以記過1次至記1大過之懲處,未達酒測法定標準者,亦予以申誡2次之懲處;又如5年內有第2次以上酒駕行為者,依情節予以記過1次至記1大過之懲處。
3、各機關如考量業務或機關屬性亦得訂定較上述建議懲處基準更為嚴格規範;有關教育人員部分,則建議參照辦理。
同時,針對外界關切的酒駕者直屬主管是否連坐處分一事,人事總處表示,由於警察人員及軍職人員係以維持公共秩序、國家社會安全為主要職責,並強調服從紀律,其身分屬性有別於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因此,該2類人員如發生酒駕行為,依其現行相關規範已有課予主管人員考核監督不周的行政責任。
至於其他機關人員得基於實務需要,由各機關自行審酌是否比照軍、警人員訂各級主管考核監督不周的規範;另外,也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所訂獎懲標準表等相關規定,斟酌所屬公務人員酒後駕車嚴重情形,就主管人員考核監督不周的情形,予以處分。
另基於公務人員應本誠實之旨,對於經警察人員取締的酒後駕車行為,未來將課予其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的責任,如未予主動告知,將予懲處。
人事總處進一步指出,為確實宣導公務人員酒後不開車,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已於21日通函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請各機關於內部公開集會及其他場合廣為宣導,人事總處也將在今年7月26日辦理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加強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