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18)日上午召開民進黨「反媒體壟斷法草案」及相關修法公聽會,邀請相關官員、學者、民間團體代表等參加,蒐集各界意見。不過,綠版第22條特別訂定,2006年2月22日起的媒體整合案,如違反該法訂定的紅線應予以改善的「過渡條款」,與會的業者代表皆認為,應將「過渡條款」修改或刪除,避免阻礙業者經營的安定性。

中研院研究員施俊吉上台報告綠營「反媒體壟斷法草案」時表示,民進黨版的反壟斷法只有25條,並採用市占率做為相對性指標,簡潔、清楚可行;且民進黨版反壟斷法只針對系統業者、無線電視、新聞財經頻道、全國性日報、全國性廣播等5種媒體進行規範,符合反壟斷「抓大放小」的原則。

此外,施俊吉指出,NCC版反壟斷法以收視率、收聽率、閱讀率等絕對性指標做為管制標準,但這些數據如何抽樣得知?是否可行仍是問題。

不過,對於民進黨版反壟斷法,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秘書長彭淑芬表示,雖然民進黨版反壟斷法可行性較高,不過,系統業者需花費的成本高,因此應維持一定的規模,如政府單位認為某些整合個案有壟斷言論的疑慮,應針對個案審查,而非透過立法,一體適用地管制所有業者,這對絕大多數致力於產業發展、數位匯流發展的業者不太公平。

此外,彭淑芬認為,該法規定的過渡條款部分,應適度鬆綁,比起對壟斷問題的管制,現在傳播產業更亟需振興政策。

衛星廣播電視商業同業公會秘書長鍾瑞昌則認為,民進黨版反壟斷法對於系統業者限制較多,根據該法第4條的定義,收視戶達1萬戶以上者,即為該法的規範對象,他認為,1萬戶的門檻應該再放寬,系統業者是否能經營新聞台也值得討論。此外,他認為,過渡條款也應該刪除,否則有礙業者經營的安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