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醫院的女性職能治療師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投訴,她向院方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假獲准,但院方卻將其原本每月的績效分數驟降,導致無法領取業績的獎金;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審酌醫院提出的資料後,認為醫院有不利的對待,且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相關規定,決議裁罰新臺幣5萬元的罰鍰。

勞工局長謝政達說,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請求育嬰假時,雇主不得拒絕;且育嬰假係性平法明文規定的勞工權益,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有其他不利處分。

該醫院雖未拒絕治療師申請育嬰假,但醫院卻於治療師今年2月提出申請時,單位主管以該女性治療師服務的人次,與其他治療師相差很多,且有工作表現不佳、向心力差、與小主管相處有問題、對公共事務不積極主動、排斥輪調等理由,將其2月、3月每月業績的績效評比,從原本每月平均2.99分,驟降為0.51及0.29分。

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審酌醫院提出的資料後,認為醫院每月的績效以服務量為準,而該名治療師於2、3月治療的人次總數,皆較其他月份為高,且醫院亦未提出治療師遭客訴等相關的紀錄,卻在治療師提出育嬰留職停薪後,當月的績效分數就驟降,時間點過於接近;因此認為醫院對於申請育嬰假的員工有不利對待,並考量該醫院規模較大且女性員工人數眾多,決議裁罰新臺幣5萬元。

謝政達強調,勞工申請育嬰假,如遭受雇主拒絕或有其他不利對待,可電29676902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勞工局受理後會派專人進行調查,並提交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中評議;一旦遭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違法的事由成立,最高可裁罰10萬元,雇主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