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信用卡、現金卡貸款隱藏許多無法翻身的陷阱。受害人蔡太太今(12)日現身指出,10多年前,她因為公公生病,向銀行借了50萬,10多年來努力還款,前前後後還了120萬元,但是,去法院調解時,銀行竟說,她還欠行150萬元,而且50萬元本金一毛也沒還。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今天召開「一時背債,一世還債」記者會。蔡太太表示,她是跟銀行債務協商後,銀行最後告訴她所還的120萬元,都是利息錢,本金50萬元一毛也沒還,而違約金、手續費加起來竟然也高達20萬元。

對於銀行到底如何計算債務總額,陪同協商的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林永頌律師表示,到底本金有沒有還?利息多少?手續費、違約金怎麼算?銀行都不會給你明細,整個過程相當不透明。

他批評,雖然民法規定約定利率的上限是20%,但是加入了違約金、手續費、保管費或其他名目費用算入,利率則高達30%~40%,等於3年翻了1倍。

林永頌表示,民法第323條明文規定,借款人還錢要先還其他費用跟利息,最後才能清償本金。因此,即使借款人已經非常努力還錢,像蔡太太的案例,50萬元本金已經還了2個多本金了,但只能停留在償還利息的階段,即使已還的利息早就遠超過當初所借的錢,也只能年復一年、無奈地任由債權人吸血、剝削。

林永頌指出,銀行在討債的過程中,永遠都不會主動提供借、還款的明細資料,所以借款人根本不知道每月扣薪還款的是哪一筆,只知道越還越窮,債務越疊越高。

對於銀行巧立名目規避利率上限規定,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漢威律師則批評,日本利息限制法規定以金錢為目的之消費借貸行為中,債權人收受本金以外之金錢,如禮金、折扣金、手續費、調查費等,不問其名義為何,均視為利息,且年利率不得超過12%。

周漢威表示,他的當事人中,就有借款人一開始僅借款34萬,利息累計到60萬,另外還要付高達12萬的違約金。顯見如果不將違約金、手續費等名目視為利息,縱使法定最高利息上限修法調降,銀行還是可另以其他名目收取各種費用。

對於是否要求銀行應該揭露債務金額明細,出席的金管會銀行局專門委員許誠佳不置可否,僅強調,如果民眾對銀行收債行為有疑慮時,可打8968-9665之申訴專線。

至於違約金部分,許誠佳表示,民國99年修法後,已經限制違約金僅能收取前3期,而且要以固定費用3、4、 5百元為上限。由於當時規定不遡及既往,因此,之前的違約金額僅能以債務協商方式處理。

蔡太太12日現身指出,借了50萬元本金已經還了120萬元,銀行竟說還欠150萬元。圖:林朝億/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