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將開徵事業氣候變遷調適費,但環保署認為溫室氣體排放費並非完全是地方自治事項,不同意高雄市徵收碳費;高雄市環保局長李穆生「以法駁法」,指溫室氣體減量管理既非完全是地方自治事項,且納入地方自治早有先例,因此溫室氣體減量仍有地方自治與地方立法空間。

李穆生表示,「臺北市工商業節能減碳輔導管理自治條例」及「臺南市反怠速自治條例」皆為地方自治團體針對溫室氣體減量所訂定的自治條例,且已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施行,顯示溫室氣體減量仍有地方自治與地方立法空間。

李穆生強調,溫室氣體相關法令至今尚未通過,也未列舉地方與中央的權限,足見環境保護、溫室氣體減量及因應氣候變遷調適,仍屬地方自治事項,依地方制度法第2條規定而窺,地方自治團體對於自治事項有權自行立法並執行。

李穆生同時搬出環境基本法及地方制度法,指環境基本法第21條規定:「各級政府應積極採二氧化碳排放抑制措施,並訂定相關計畫,防止溫室效應。」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9款第2目,明文規定環境保護為直轄市之自治事項。由此可見,溫室氣體減量屬地方自治的環境保護事項,應毫無疑義。

「高雄市事業氣候變遷調適費徵收自治條例」(草案),目前正在高雄市議會已完成一讀審議在案。但為釐清疑慮,高雄市環保局定21日舉辦一場「高雄市氣候變遷調適費之公聽會」,針對溫室氣體減量的地方自治權限及氣候變遷調適費,廣泛的討論及交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