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羅福助遭判刑4年確定,但至今下落不明,行政院會今(10)日通過司法院函送「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469條修正草案,為避免被告經判決有罪確定,規避入監執行而逃匿,增訂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2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檢察官得逕行拘提,並得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

司法院表示,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56條對於裁判確定後,裁判法院將卷宗送交檢察官前,檢察官得否執行,並未有明確規範;而且,同法第469條第1項、第2項規定,判決有罪確定後,未經羈押者,除了有第76條第1款、第2款情形外,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先傳喚,傳喚不到始得拘提,這樣的執行方式容易讓受判決人於檢察官拘提前,趁機逃匿。

因此,目前法院判決有罪後,被告為規避入監執行而棄保潛逃,造成刑事判決無法執行之情形時有所聞,導致受重罪判決者逍遙法外,嚴重影響司法威信。

今天經院會通過的「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469條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包括:增訂裁判確定後,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之規定。同時,為了避免被告經判決有罪確定,規避入監執行而逃匿,增訂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2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檢察官得逕行拘提,並得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該修正草案將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