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今(18)日宣布,有關兩岸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經過兩岸雙方業務主管部門多次溝通,雙方已於今天各自公布受理及審查對方經貿團體申請設立辦事機構的相關法規,讓兩岸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得以落實,對於提供雙方企業投資與貿易相關服務,並增進兩岸經貿關係良性互動。

針對我方經貿團體赴中國設立辦事處部分,經濟部於今年4月10日公告修正「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台灣貿易中心已依據前述規定向投審會提出申請在上海及北京設立辦事處,並經專案審查會議審核通過。

在中國方面今天公布相關規定後,台灣貿易中心就可以向中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即可掛牌運作。

針對中國經貿團體來台設立辦事機構部分,經濟部也於今天發布施行「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或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作為受理、審核及管理中國經貿團體來台設立辦事處之依據。

兩岸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是ECFA第6條所列經濟合作項目之一,雙方已依協議規定予以落實,未來雙方業務主管部門將就執行成效進行評估,並以經合會作為溝通平台,適時交換意見,有利於提供兩岸企業相關服務,促進兩岸經貿關係正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