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經濟部以台電虧損為由調漲電價親民黨立院黨團今(15)日指出,台電日前宣稱虧損1,322億元,但台電所謂虧損原因,許多根本就是政府自己欠款。其中尤以經濟部的離島建設補貼電價的524.18億元及「苗栗鯉魚潭水庫士林水力發電計畫」水利署應分攤建設經費9.41億元最多。單就這兩筆較為大宗的欠款,至100年底為止,即加總累計高達533.59億元,佔總虧損金額四成以上。

就離島電價補助部分,親民黨指出,從89-100年,長達12年中,經濟部要求台電配合離島建設,以低於成本之電價對離島供電,卻未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4、15條及離島供電營運虧損補助辦法撥款補助台電,總計已造成524.18億元的虧損。再來,「苗栗鯉魚潭水庫士林水力發電計畫」,經濟部水利署應分攤建設經費9.41億元,但行政院卻要求台電自行吸收。

親民黨指控,行政院及其所屬經濟部自己賴帳不說,竟然還像流氓魚肉鄉民般,完全規避「國營事業管理法」第20條之明文規定,自行黑箱作業,違法決定電價,硬是將人民當成了提款機。依台電弭平虧損之計畫,將虧損分8年攤還,經試算後,實際上,最多只需11%的漲幅,就足以攤平1,322億元虧損。但現在台電平均漲幅卻高達14%以上,也就是說,馬政府以弭平虧損為幌子,藉機超額溢漲,多從人民口袋掏錢,據其預計,此舉可讓台電明年獲利178億元。

親民黨黨團要求,經濟部應依法行政,立刻還錢,全額撥補台電離島供電虧損,及「苗栗鯉魚潭水庫士林水力發電計畫」所應分攤之建設經費。經濟部應即刻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20條規定,函請主計總處之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將計價公式或費率方案層轉立法院審議,經濟部再依審定之公式或方案制訂電價。

根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20條規定「(公用事業費率之擬具審定及變更) 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應由總管理機構或事業機構擬具計算公式,層轉立法院審定,變更時亦同。

而「離島建設條例」第14條也規定,離島用水、用電,比照臺灣本島平均費率收取,其營運單位因依該項費率收費致產生之合理虧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後,編列預算撥補之。但蘭嶼地區住民自用住宅之用電費用應予免收。「離島供電營運虧損補助辦法」第5條也規定,從事離島供電之電業或電力合作社於各年度結束後,應根據經審計部審定或會計師簽證後之財務報表,於一個月內依上一年度之售電虧損實績編製報表,向中央電業主管機關申請撥補;中央電業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並辦理撥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