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12)日通過「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草案,並溯及適用於施行前發生之刑事案件,讓討論已久的「兩岸換囚」問題可望有法源依據。行政院長陳冲說,這不僅有助犯罪矯治,也是人道考量,將函請司法院會送請立法院審議。

陳冲表示,目前國人在外國(含中國)服刑人數約有1500餘人,而外國人(含中國、港澳地區人民)在我國服刑人數,也有492人;由於語言隔閡、文化差異及地理距離等因素,兩岸換囚不僅有助犯罪矯治,也是人道考量。

陳冲指出,該草案分別就刑期轉換、折抵、進行程序等立法規範,有助於未來換囚順利進行,並請法務部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說明,早日完成立法施行。

該草案修正要點包括:1.移交程序之法律適用順序及用詞定義。2.接回我國受刑人返國執行之條件;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受刑人返國執行,應經確認出於自願。3.接回我國受刑人之程序開啟;許可執行移交國法院裁判之專屬管轄;宣告許可執行移交國法院裁判之程序及其救濟。4.移交國法院宣告徒刑之轉換方式、刑期折抵及核發接收命令之程序。5.裁定宣告執行移交國裁判之一事不再理、累犯效力及移交國裁判有再審、非常上訴事由之處理方式。6.經接收返國執行受刑人之假釋條件、免除或減輕其刑之程序及赦免該受刑人之要件。7.本法溯及適用於施行前發生之刑事案件。8.遣送外國受刑人返回其本國執行之程序及執行之效力。9.台灣與中國、香港及澳門間的受刑人移交,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