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之前因高鐵行經路線出現地層下陷問題,但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主管機關或水利機關有關人員無法進入私人空間檢查,是否有濫挖地下井取用地下水的情況,形成地層下陷的防治漏洞,行政院院會今(29)日通過「水利法」第93條之6修正草案,增訂主管機關或水利機關得進入私人空間檢查,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經濟部表示,鑒於「水利法」規範事項多以保障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為目的,但因無明確法律授權進入封閉空間檢查,以致造成執行漏洞。以水權管理為例,部分工廠內隱匿違法水井,大量抽取深層地下水危及國土安全,然囿於無明確法律授權致無法進入檢查,形成地層下陷防治工作漏洞,因此特擬具「水利法」第93條之6修正草案。

經濟部指出,修正要點為授權主管機關或水利機關在執行有關水權、河川、排水、海堤、水庫、水利建造物或地下水鑿井業的管理時,認有違反水利法禁止或限制規定之虞時,得派員進入事業場所、建築物或土地實施檢查,並得令相關人員為必要的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資料;被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有具體事實足認有違反實施檢查的行為且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時,主管機關或水利機關得強制進入;必要時,並得商請轄區內警察機關協助。

經濟部同時強調,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職務時,應主動出示執行職務證明文件或足資辨別的標誌,並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進行。檢查機關及人員應負保密之責,以保障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