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5)日通過大學法第9條、第15條、第33條修正草案,增訂區分新任及續任校長遴選程序,並明確落實校長遴選委員會各類成員的比例平衡性,不過,仍得送立法院審議通過才能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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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表示,現行大學法並未規範現任校長表達無續任意願或參加續聘程序未獲通過者,能否參加新任校長遴選。但在現實面,則有相關案例引發其適用新任校長遴選程序而衍生是否有違程序公平,以及其任期究竟是屬於新任或續任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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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通過的修正草案增訂區分新任、續任校長遴選程序,規定公立大學校長於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進行續聘評鑑程序時,已表達無續任意願,或者參加續聘未獲通過者,不得參加原學校新任校長遴選。
草案中並修正大學校務會議代表的比例規範,統整校務會議之組成規定,將大學法第15條第1項之教師代表比例及第33條第1項有關學生代表比例等規定,明定於大學法第15條第2項,以明確授權學校於組織規程明定其餘出、列席人員的產生方式及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