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部務會報今 (1) 日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草案,未來將明訂短期補習班不得招收未滿六歲之兒童,以及犯有性侵害之情事者不得擔任補習班師資。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也將更名為「補習教育法」,以落實補習班之管理與輔導。

教育部強調,鑑於補習班之設備、師資、管理以及教學目的未能符合年幼兒童之需要,在參考幼教團體、補教團體及行政院婦權會等多方意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等相關法規收托兒童年齡之限制,明定補習班不得招收未滿六歲之兒童,以確保兒童之安全及身心健全發展,惟有助於兒童身體律動、藝術才能,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教育部表示,鑒於社會環境變遷,原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已不合時宜,為了因應民眾終身學習需求,提供適當且充分之補習教育機會,進修教育應回歸各級學校法規範,以落實補習班之管理與輔導,健全補習教育。

此次修正內容將刪除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草案中有關進修學校的條文,相關內容移至高中以上學校法規範,讓補習教育與正規學制有明確區隔。同時也將明確訂定罰則,以利各縣市政府有效管理及輔導短期補習班。

本草案待提送行政院審議及送交立法院三讀,未來將有助於高中(職)校、專科學校與大學在行政運作及事權之統一,補習班之運作也有更明確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