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保障營業場所消費者,高雄市經濟發展局草擬「高雄市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自治條例」,除原有電影院業者之外,還加入營業面積達300平方公尺以上之特定區域,例如餐飲場所、歌廳、保齡球館、遊樂場等,要求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今(25)日經市政會議通過草案,近日將送請高雄市議會審議後實施。

經發局表示,該自治條例是為了強制本市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使民眾有良好之消費環境,確保公共場所之安全,建立商業秩序,維護社會安寧、公共安全,保障消費者生命、身體、財產等安全,提升消費生活品質。

高雄市原本只針對電影院、錄影節目帶播放、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廊)、特種咖啡茶室、視聽歌唱、浴室(三溫暖)、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等行業要求投保,因應縣市合併重新修訂條例,新增營業面積達300平方公尺以上之特定區域,例如餐飲場所、歌廳、保齡球館、遊樂場等。

另外,針對「每一個人身體傷亡之保險金額」投保金額訂為最低30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傷亡」之保險金額更由原規定1000萬元提高到1500萬元,其中,「每一個人身體傷亡之保險金額」係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對每一個人傷亡個別所負之最高賠償。如在同一次意外事故內傷亡人數超過一人時,承保公司之賠償責任,由原先規定1000萬元提高至1500萬元,對民眾權益更有保障,但仍受「每一個人身體傷亡保險金額」理賠金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