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是高雄最大的大舞台戲院傳出將遭業主拆除,為維護已有64年歷史的老戲院,高雄市政府文化局12日緊急邀集文資委員成立暫定古蹟處理小組現勘,並在尊重2005、2006年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未指定為古蹟與歷史建築決議的前提下,將大舞台戲院指定為暫定古蹟。

大舞台戲院列為暫定古蹟後,依法應於6個月內提報高雄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完成審查程序,但必要時得延長6個月。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暫定古蹟視同古蹟,所有權人若任意破壞,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大舞台戲院是否列為古蹟或歷史建築,文化局曾於2005年5月5日、2006年4月17日兩度提請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議,但因其於1947年起建,後遭逢火災於1980年再度修建,現有建物並非原貌;且又屬私人建物,所有權人並無意願,故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應尊重文化資產所有人之權益及意願」之規定,未予通過。但文化局認為,大舞台戲院是一棟具有城市發展紋理與市民生活共同記憶的建築,期待能與所有權人溝通,朝向活化利用的方向發展。

近日,大舞台戲院遭破壞,劉富美、謝榮祥與陳坤崙3位文資委員受文化局邀請進行現勘,委員們一致認為大舞台戲院遭遇正立面山牆遭受拆毀之緊急狀況,決議將大舞台戲院列為暫定古蹟,取得視同古蹟的法律地位,若再發生破壞情事即可移送法辦。

文化局強調,將大舞台戲院指定為暫定古蹟,是希望爭取與所有權人協商及凝聚共識,共同討論兩全其美的活化利用方式,以保存城市發展紋理及市民共同記憶。文化局也與所有權人代表薛先生連繫上,達成初步協議,在指定為暫定古蹟期間,雙方就活化方式共同討論,在文化保存與開發間尋求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