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國家人權報告撰寫小組10月將推出「國家人權報告書」,人民作主志工行動網昨(30)日呼籲報告書應針對台灣不健全、難以施行的「鳥籠」公投法提出討論與檢討改革,並盡速修法補正公投法不足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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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作主志工行動網昨天召開記者會,執行委員黃國昌表示,國會應立即針對此系列「鳥籠」公投法,儘速徹底翻修,以符合國際人權標準、落實民主,否則將嚴重妨礙人民行使公投的權利。而黃國昌也呼籲總統府國家人權報告撰寫小組,將於10月推出的「國家人權報告書」初稿,也因針對「鳥籠」公投法提出具體檢討與改革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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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民作主志工行動網提供的資料指出,2009年立法院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批准案,同時通過「兩公約施行法」,自2009年12月10日開始實施,且「兩公約施行法」現有法令的2年期限將於今年到期,必須於到期日前完成法令制定、修正、廢止及行政措施改進等。與會專家一致認為,公投法未達成上述2項公約的人權標準,不足的部分應修法補正,否則執政者「人權治國」的願景將淪為空話。

人民作主志工行動網表示,他們在一年前發現,不只中央有「鳥籠」公投法,地方政府亦是如此。黃國昌指出,地方政府除了未依照公投法自治條例,甚至有的縣市政府,連公投審議委員會都沒有設置,導致地方能採用直接民主的事項,不能照公投程序法執行表決。如今一年過去了,無法施辦地方公投的縣市,卻皆沒有進行改善。

黃國昌指出,擁有3座核電廠的新北市政府,面對核四安全問題卻無法舉辦公投,如繼續消極、無為,要如何面對3座核電廠的可能引發的問題?

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2條指出,國家要盡到尊重、實現、保護人權的義務,也是國際人權法的國家義務三重性。而台灣公投法依據ICCPR第25條指出,公投是「直接」參與政事的公民權利。曾參與ECFA公投行政訴訟案的司改會執委高涌誠表示,行政院與公審會的責任,應該協助人民完成公投,但台灣人民愈行使公投權,卻受到行政機關的阻撓。

兩案協議監督聯盟召集人賴中強表示,公投應是中華民國憲法第2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的具體實現,但在「鳥籠」公投法的限制下,人民的直接民權因此遭到最嚴重的剝奪。

中研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員廖福特表示,公投早就成為先進民主國家,反映公民價值選擇及決定重要事務的民主機制,而如台灣各種公投提案,無法成案、通過,結果不只是「鳥籠公投」,甚至是「封閉公投」,顯現法律規範有問題。

高涌誠感嘆,會產生「鳥籠」公投法,意指台灣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皆失職,為法治的崩潰前兆,因此政府不容輕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