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等人權團體今(26)日前往監察院陳情表示,由於國內司法、行政單位怠惰,導致擔任證人、犯下簡易案件的外籍人士被「軟禁」在收容所中,時間甚至還超過被起訴的罪責刑期。人權團體除要求監察院進行調查外,並請相關單位協助受收容人聲請刑事冤獄賠償。

人權團體今天前往監察院陳情,並共同發出新聞稿抗議政府行政、司法怠惰,導致外籍人士因案收容卻形同羈押。人權團體表示,去年9月兩位泰籍移工,協助警方偵辦雇主涉嫌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案件,被列為證人身份,卻因兩人簽證過期,移民署將兩人移至台北收容所。

但在警檢單位完成筆錄後,移民署卻配合司法機關希望兩位證人開庭時在場作證,而擅自認定兩位證人有繼續收容的必要。但台灣訴訟程序通常拖宕曠日,兩位證人經過法扶基金會等團體奔走協助,才得以在今年8月返國,即是被「收容」了11個月之久。

人權團體表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收容及延長收容以60日為限,例外可延長收容之期限至「遣返出國為止」。但兩人已做完筆錄,卻硬被台灣政府「收容」了11個月;人權團體質疑,這是被美國國務院在「2011年度人口販運報告」裡,連續第二年被評為第一級的台灣,對待外國人收容問題的方式嗎?

人權團體也指出,其他刑事簡易案件外籍「被告」,遭移民署收容5至14個月者,更是層出不窮。

人權團體舉例,2011年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協助的6起案件,皆屬簡易案件,被告都坦承犯罪,且板橋分會也向負責審理的桃園地方法院告知,被告正在被收容,請求儘速開庭或予簡易判決,但桃園地院卻仍延宕判決,導致個案遭到延期收容,甚至收容時間超過被起訴的罪責刑期。

人權團體表示,台北收容所中目前仍有數十位收容逾120日以上的受收容人,將來宣判刑期大部分都不超過3個月有期徒刑。因此他們強烈呼籲,監察院應全面調查各地收容所逾期收容現況,並糾正相關機關及懲處失職人員。

此外,人權團體也要求入出國及移民署、法務部及司法院應主動協助受收容人聲請刑事冤獄賠償,並對重大過失之公務員追究責任、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