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16)日上午召開彈劾審查會議,會中通過監委李復甸及林鉅鋃提案,彈劾臺灣糖業公司前董事長吳乃仁、前資產處處長劉柏誠(原名劉錦枝)及前月眉廠副廠長呂鈺玫等3人。

監察院指出,吳乃仁、劉柏誠兩人為了圖利,特地為春龍公司量身訂定內規,此舉已經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利益」的規定;而呂鈺玫因主持本案土地價值初估時,未善盡職責,且離職後即至春龍公司擔任協理,也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

監察院表示,吳乃仁對春龍公司於民國92年間,函請臺灣糖業公司同意將「霧峰工業區」土地轉租為賣,在5月7日核定「不可行」;但當日下午,春龍公司總經理與民代陪同拜會吳乃仁時,吳乃仁即決定配合春龍公司需求,出售本案土地。

吳乃仁明知本案沒有依土地法第104條賦予春龍公司法定優先承購,但他竟核定由臺灣糖業公司單方面賦予春龍公司「意定優先承購權」。監察院解釋,依照臺灣糖業公司說明,「意定優先承購權」就是指法定優先承購權以外的優先承購權。

之後,吳乃仁還要求時任資產處處長的劉柏誠修改公司內規,特別增訂臺灣糖業公司土地買賣交換要點第3之1點,以確保春龍公司能順利購買土地;監察院調查,該要點自92年訂定至96年廢止,其間對尚未設定地上權,但已與臺灣糖業公司簽訂地上權設定協議書,而賦與意定優先購買權者僅有春龍公司1例,明顯獨厚春龍,為春龍量身打造內規。

監察院表示,這些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應依法律命令執行職務」、第6條「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等規定,事證明確,故均予彈劾。

此外,主持本案的前月眉廠副廠長呂鈺玫,對月眉廠出售土地初估價格的決策過程,未善盡職責,導致土地價格差距高達1億6千萬餘元,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利益」規定;而且,呂鈺玫在退休後未滿1年,即擔任春龍公司協理,亦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之規定,所以,均予彈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