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李慶安雙重國籍涉詐欺案,上月23日在高院逆轉改判無罪,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為免全案在未上訴的情況下定讞,14日下午就李慶安可能適用貪污治罪條例,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由最終審最高法院定奪。

李慶安被控隱瞞具有美國國籍,以雙重國籍身分當選1屆台北市議員、3屆立委,檢方認為她涉詐領1億元薪資,依詐欺罪起訴,一審判刑2年,二審則認定李雖以違法方式取得公職身分,但並非自始當然無效,屬於合法任職,領取的薪資不算詐欺,改判無罪。

高檢署是在本月5日收受判決,由檢察官黃騰耀研究是否上訴,檢方認為,高院合議庭判決的理由中,有諸多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或違背論理法則的情形。台灣高檢署在研究後,14日以原判決違背法令及論理法則等理由,上訴最高法院。

根據高檢署的上訴理由指出,雖然台北地檢署起訴時,認為李慶安不是公務員,但高院於辯論時,審判長對李慶安是否具公務員身分訊問時,檢察官、被告及律師均答稱「具有公務員身分」,但高院未就這部分與原起訴不同加以釐清。

高檢署也認為,李慶安具公務員身分自應成立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即便公職身分無效,也應成立刑法詐欺罪等,高院卻做出無罪判決,有違論理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