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立委擁有雙重國籍的問題,內政部民政司長黃麗馨今(23)日表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有消極資格規定,不能擁有雙重國籍,但立委候選人並沒有雙重國籍的消極資格,擁有雙重國籍者仍然可以參選。但依照國籍法,當選後,必須在1年內完成放棄雙重國籍,如果沒有在1年內放棄,就由立法院加以解職。不過立法院表示,立院至多只能發函外交部等單位,請求協助調查。至於李慶安一案,是因為民國96年11月修刪公職人員選罷法,才會由中選會查出其具有雙重國籍後,撤銷其當選公告。

前台北市議員、前立法委員李慶安雙重國籍案,二審今(23)日宣判無罪確定。高院法官認為,李慶安在擔任台北市議員期間,北市議會並未審查李慶安是否有雙重國籍;對此,台北市議會秘書長王金德表示,市議會並無此權責審查。

中選會則表示,根據國籍法規定,立委有雙重國籍可以參選,只是當選後、就職前,就必須辦理放棄,並在1年內完成放棄雙重國籍,如果立委沒有辦理放棄,就由各該機關查明撤銷其公職,立委就由立法院、縣市議員就由內政部,至於直轄市議員則由行政院負責。

中選會進一步指出,但「公職人員選罷法」是在民國96年11月才進行修正,刪除選罷法中對於立委雙重國籍的規定,回歸「國籍法」處理,以李慶安案為例,適用選罷法,所以由選罷法規範,由中選會來查,在查證李慶安確有雙重國籍後,才撤銷其當選公告。

至於總統和副總統選舉的部分,內政部已經修正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增訂候選人應出具授權查證外國國籍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