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長葉盛茂涉洩密案遭判刑確定,而葉盛茂向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但最高檢今(5)日表示,經檢察官詳予審核後,認要件不合,因此簽報檢察總長黃世銘核定後,予以駁回。

前調查局長葉盛茂涉被控於民國95年間,把檢調就「花蓮縣三棧礦場土石外運」案發動搜索一事,告知遭調查的當事人與立委柯建銘,遭台灣高等法院以洩密罪判處2年半徒刑。

但葉盛茂不服判決,並以二審未審酌證人對他有利的證述、全案未調查清楚,以及應再與證人進行對質等理由,在7月14日發監執行時,向最高檢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對此指出,經過最高檢檢察官詳加審核,認為要件不合,簽報檢察總長黃世銘核定,予以駁回,駁回理由包括:二審是事實審理,判決已審酌各證人證述,且各證述已向葉及律師等提示,有審判程序筆錄可稽;二審認事實已明,葉盛茂與他人無再進行對質必要;二審已將全案調查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