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國安密帳「O案」墊款遭侵佔挪用至台綜院一事,特偵組今(30)日將前總統李登輝、劉泰英二人以共犯侵佔公有財物、洗錢等罪嫌提起公訴。根據貪污治罪條例侵佔公有財物罪最重得以判處無期徒刑、最輕則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

5月31日約談李登輝後,特偵組於今日偵結,將李登輝、劉泰英等人提起公訴。起訴書裡,特偵組認為,李登輝身為國家元首,統領文武百官,理應為全民及全體公務員表率,竟不遵守國家法制,擅將「O案」歸墊之剩餘公款779萬7,193美元,以洗錢方式不法挪用私人使用,犯後仍設詞否認,冀求卸責,毫無悔意,惟念其已年邁對國家之貢獻等情事,請求量處適量之刑。

特偵組表示,被告劉泰英共同侵佔公款等犯行明確,又私吞其中美金44萬元供己花用,犯後不知悔悟,還矢口狡賴,品行惡劣,但考量其已將侵佔所得返還國安局及年事已高,請求量處適當之刑。

對於李登輝、劉泰英遭起訴之事,特偵組指出,83年5月,李登輝訪問OO時,為鞏固兩國邦交,應允捐贈OOOO黨OO幣4,000萬元(折合美金約1,050萬元),並指示外交部如經費困難,可請國安局協助。時外交部並無預算可支,因此由前外交部長錢復協調國安局長殷宗文以「奉天專案」經費本金墊款支援新台幣2億8,204萬3,60元(折合美金約1,050萬元)。

國安局為補回「奉天專案」本金因「O案」之墊款支出,遂由殷宗文逐年簽奉李登輝核准,先後以國安局未繳庫之84年至86年度預算經費結餘共計1億9,263萬5,000元,歸墊「奉天專案」基金,僅於差額8,940萬8,860元待補。

不過,由於86年及87-89年期間,劉泰英為了購買台綜院院舍「潤泰敦品」1棟及「安泰登峰」2層與其裝潢費用,需資金4億7千萬元。因此,特偵組認為,李登輝、殷宗文、劉泰英等人共同基於台綜院不法所得之犯意聯絡,認為如果由國安局向外交部索取「O案」墊款美金 1,050萬元,在扣除「奉天專案」基金歸墊差額8,940萬餘元後,還有約2億5千萬元剩餘公款不會顯示在「奉天專案」基金帳目上。

因此,殷宗文自87年9月起,指示不知內情的國安局會計處處長徐炳強向外交部索討「O案」墊款。並於取得外交部還款後,將剩餘款項交付劉泰英。其中包括透過潤泰集團總裁尹衍樑以虛偽捐贈方式回贈台綜院之2億5千萬元,用以購買股票、基金及支付台綜院購置院舍價金、裝潢費、設置費、人事費等。

特偵組認為,在91年3月,媒體揭露國安局密帳事件後,徐炳強、殷宗文遂於3月下旬到劉泰英辦公室要求補簽收據,並倒填日期「88年4月12日」後,當場將領據交由劉泰英簽名取回。

3月26日,劉泰英、殷宗文與徐炳強到桃園大溪會見李登輝。特偵組認為,李登輝自知違法,指示徐炳強撰寫報告、備忘錄,假拖其餘美金779萬元乃是根據國安會86年秘書長丁懋時簽奉總統核定成立之戰略及國家安全研究所案由國安局提供開辦所需之經費。

特偵組認為,奉天專案基金其動支運用必須經總統指示予同意;且殷宗文以84至86年預算結餘歸墊「O案墊款」,李登輝宣稱不知此事,顯不足採信。

其次,特偵組認為,台綜院第四所之開辦,國安局已於87年起撥付開辦費與相關運作經費。且第四所採實報實銷,並無大量經費需求之情形。所謂這筆資金是供第四所使用,都是卸責之詞。

特偵組認為,被告李登輝、劉泰英是以不法手段將「O案」剩餘公款挪用給台綜院使用。因此,認定兩人侵佔公有財物事證明確。而劉泰英也因另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等罪嫌。至於尹衍樑涉嫌逃漏稅部分,則另案交由台北地檢署偵辦。

此外,關於陳水扁之前曾經告發李登輝5位隨扈幫忙洗錢,陳宏達表示,這已經另案調查,不過涉及與新加坡司法互助,已經提出相關請求,不過還沒有得到相當具體之回應,還在持續連續當中。

至於刑期,陳宏達表示,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一款侵佔公有財物罪,最重可以判處無期徒刑,最低則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過因為李登輝年齡已經80歲以上,根據刑法第63條可以減輕其刑。